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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日前,河南印发河南省地方标准《铝工业污染物废气标准》(印发稿)。
日前,河南印发河南省地方标准《铝工业污染物废气标准》(印发稿)。明确拒绝如下: 2019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后之日)起,新建企业继续执行表格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继续执行表格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坐落于省辖市建成区的铝工业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浓度分别不低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铝工业污染物废气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拒绝,以及标准的实行与监督等涉及规定。 本标准限于于铝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竣工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呼吸困难用作再造铝和铝材辊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也呼吸困难用作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其他非铝用炭素生产企业、煅后焦生产企业可参考本标准继续执行。 2规范性提到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于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录日期的提到文件,仅有录日期的版本限于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提到文件,其近期版本(还包括所有的改动单)限于于本标准。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量玻璃电极法 GB/T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量离子自由选择电极法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量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量重量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量轻铬酸盐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漂浮颗粒物的测量重量法 GB/T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量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6157相同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量与气态污染物取样方法 GB/T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量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42相同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量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相同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量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5相同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量重量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的组织废气监测技术导则 HJ/T56相同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量碘量法 HJ/T57相同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量以定电位电解法 HJ/T60水质硫化物的测量碘量法 HJ/T67相同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量离子自由选择电极法 HJ/T75相同污染源烟气废气倒数监测技术规范(全面推行) HJ/T76相同污染源烟气废气倒数监测系统技术拒绝及检测方法(全面推行) HJ/T84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量离子色谱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量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量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200水质硫化物的测量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73相同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全面推行) HJ/T397相同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量较慢消除分光光度法 HJ479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量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80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量滤膜取样氟离子自由选择电极法 HJ481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量石灰滤纸取样氟离子自由选择电极法 HJ482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量甲醛吸取-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3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量四氯汞盐吸取-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4水质氰化物的测量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7水质氟化物的测量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水质氟化物的测量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样品的留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取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取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02水质溶解酚的测量溴化容量法 HJ503水质溶解酚的测量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量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量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量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量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量提纯-中和滴定法 HJ629相同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量非集中红外吸取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量碱性过硫酸钾消除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量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量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量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量倒数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量流动静脉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量倒数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质总氮的测量流动静脉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量倒数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量流动静脉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5相同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量酸碱滴定法 HJ692相同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量非集中红外吸取法 HJ693相同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量以定电位电解法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量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76水质32种元素的测量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36相同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量重量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其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其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限于于本标准。 3.1铝工业指铝土矿山、氧化铝、电解铝和铝用炭素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行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核的铝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核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铝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4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废气的废水的量,还包括与生产有必要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加热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灌溉等)。
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作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铝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6分列气筒高度指变速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分列气筒出口收的高度。
3.7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皆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省辖市建成区指省辖市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研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不具备的地区(工业区、产业核心区区除外)。 3.9企业边界指铝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以定边界,则所指实际边界。
3.10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指用作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1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搜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污水处理单位获取废水处理服务并且灌溉需要超过涉及废气标准拒绝的企业或机构,还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还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不应超过二级或二级以上。
3.12必要废气指污水处理单位必要向环境废气水污染物的不道德。 3.13间接废气指污水处理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废气水污染物的不道德。 4污染物废气掌控拒绝 4.1大气污染物排放掌控拒绝 4.1.12019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后之日)起,新建企业继续执行表格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继续执行表格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坐落于省辖市建成区的铝工业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浓度分别不低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4.1.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值浓度继续执行表格2规定的限值。
4.1.5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完工环保竣工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管理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付周围居住于、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展开监测。建设项目的明确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认的周围敏感区域;并未展开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管理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污水处理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大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考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认。地方政府应付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管理,采取措施保证环境状况合乎环境质量标准拒绝。
4.1.6所有分列气筒高度不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拒绝确认,不得高于15m。分列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分列气筒高度还不应高达最低建筑物3m以上。 4.1.7各生产装置和环节需成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搜集系统,有效地搜集各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掌控废气无的组织废气。
4.1.8不应在有硬化地面的全封闭式仓库中储存各类粉状原料,并强化粉状原料预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措施掌控扬尘。 4.1.9在国家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测算浓度作为判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否合格的依据。 4.2水污染物排放掌控拒绝 4.2.1XXXX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后之日)起,新建企业继续执行表格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XXXX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后之日)前,现有企业仍继续执行现行标准。XXXX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后之日起一年)起,现有企业继续执行表格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5污染物监测拒绝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拒绝 5.1.1企业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创建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废气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积极开展自行监测,留存完整监测记录,并发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加装污染物废气自动监控设备的拒绝,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执行。 5.1.3企业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拒绝,设计、建设、确保永久性取样口、取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废气废气的取样,不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废气监控方位展开。有废气处置设施的,不应在该处置设施后监控。 5.1.5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2大气污染物监测拒绝 5.2.1分列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取样按GB/T16157、HJ/T373、HJ/T397或HJ/T75、HJ/T76规定继续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的组织废气的监测按HJ/T55规定继续执行。 5.2.2对企业废气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量使用表格4所列的方法标准。
5.3水污染物监测拒绝5.3.1取样点的设置与取样方法按HJ/T9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继续执行。 5.3.2企业废气水污染物浓度的测量使用表格5所列的方法标准。 6实行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实行。
6.2铝工业企业应该遵从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废气掌控拒绝,采行必要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长时间运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污水处理设施和场所展开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取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污水处理不道德否合乎废气标准以及实行涉及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中还包括的污染物掌控项目,国家或地方标准严于本标准时继续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本标准中并未还包括的污染物掌控项目继续执行国家或地方涉及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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